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标委)的宗旨是加强我省旅游标准化建设,发挥旅游业领域的管理、生产、服务、科研、教学等方面的标准化专家作用,紧密结合湖南省旅游行业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并把省内、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加速湖南省旅游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湖南省旅游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高湖南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运行水平。
第三条 省旅标委是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和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旅厅)指导,在旅游业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组织,负责全省旅游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旅标委秘书处),挂靠在湖南省旅游学会、湖南工商大学。省旅标委及省旅标委秘书处的印章由省市场监管局颁发,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的领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湖南省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提出全省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技术措施和工作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负责制定和完善湖南省旅游标准体系,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掌握旅游标准化基本情况,针对旅游发展的需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建议,积极主导或参与各类标准的预研、起草。
第八条 组织标准提请立项前的内部审查工作,向省文旅厅提出结论性的标准立项意见,参与地方标准立项论证和审评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指导标准起草单位落实标准编制、意见征求、送审、报批等工作。
第十条 组织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开展标准化培训工作,对主导起草的地方标准做好技术性解释工作,推动标准实施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一条 承担重点领域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和研究分析,定期复审湖南省旅游地方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相关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健全旅游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信息库,宣传有关政策制度,完善信息发布、标准下载、项目申报等在线功能,实施动态维护。
第十三条 加强与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旅游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主动承担国家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合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 开展旅游业领域的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研究,开展旅游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加强标准化专家队伍和智库建设。
第十五条 对设区市级旅游标准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活动。
第十六条 承担省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省旅标委由旅游标准化领域的专家及学者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及委员19名。省旅标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及秘书1名。
第十八条 省旅标委委员会由下列几方面人员组成:
(一)旅游相关企业的代表;
(二)旅游相关科研设计单位的代表;
(三)设有旅游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代表;
(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代表等。
第十九条 省旅标委专家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三)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四)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二十条 省旅标委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市场监管局审核批准并聘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为发挥省旅标委的作用和提高工作效率,加速标准制修订速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对全体委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积极参加省旅标委的活动,按时参加省旅标委会议。
(二)参加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本专业领域的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委员应按秘书处要求的期限,及时返回标准审查意见。为鼓励委员对此项工作的支持,秘书处对坚持按时认真返回意见的委员将请示主任委员同意后,给予通报表扬或适当奖励。
(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四)监督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五)参加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六)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在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所在单位应按时缴纳信息、资料等费用。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请假。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或经常不能参加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报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聘。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湖南省旅游学会、湖南工商大学。在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秘书处负责处理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正、副主任委员
由委员中产生。主任委员由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名,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后聘任。副主任委员在有关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中选派,并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并聘任。
正、副主任委员主持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标准的审查签署。委员会全会闭会期间,负责对重要问题决策,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顾问
根据工作需要,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聘请3-5名旅游标准化领域的专家、学者任顾问。顾问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为本专业享有声誉的专家,可以是离退休或在职人员,由委员会聘任。顾问不参与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表决,但可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届任期为5年。换届工作按照《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进行。换届方案由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并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可与委员培训、标准技术审查结合进行),参会委员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研究审议委员会重大事项,总结本年度工作,部署下一年度计划,审议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一)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表:
(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地方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六)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他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
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同时抄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省文旅厅和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专项经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活动经费;
(四)单位委员和各有关方面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自愿资助或承办有关活动的经费(含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实施、标准试点示范等项目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标准提请立项前的内部审查、标准宣贯实施等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劳务费;
(三)标准化工作调研、标准宣贯实施所需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四)向委员和顾问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五)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办公用品、邮电通讯等);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三条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单项五千元以上的经费使用,应由主任委员或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根据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指派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书面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文旅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标准的制修
订工作,鼓励任何个人、团体、单位向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湖南旅游相关标准草案或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于确有显著经济效益的标准,通过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后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之日起,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